问题 | 民法总则的规定代理人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仲裁法规 |
解答 |
![]() ??《民法典》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委托代理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事制度,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比如当事人准备民事诉讼的时候,往往会委托律师代理,此时律师就成为了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我国法律对委托代理进行了明文规定,那么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具体讲解下。 一、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方面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对代理人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终止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协议后,需要签署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权限内行使权力,不得超过规定的代理范围。如果代理人需要将事项转委托的,应该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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