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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完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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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未完成罪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犯罪的特殊形态之一。由犯罪之未完成的特征所决定,未完成罪在定罪与处罚上均具有不同于犯罪完成形态的特点。未完成罪相对于犯罪的完成形态而言,它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犯罪既遂,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完成形态,是犯罪的典型形态。在一般情况下,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本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一切犯罪都能达到既遂。有的可能在为犯罪作准备的阶段就被迫停止;有的可能在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被停止;还有的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使之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实行阶段停止下来。这样,就在犯罪过程中,出现了犯罪的预备、未遂 和中止等各种不同的停止状态。相对于犯罪既遂而言,这些犯罪可以称为未完成罪。因此,未完成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主观与客观原 因,停顿在不同犯罪阶段的各种未完成的犯罪形态。

二、阶段性

未完成罪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一定的犯罪阶段。因此,只有具有时间上的演进性的犯罪才存在未完成形态。未完成罪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里的犯罪过程,是指犯罪发生与发展,直至完成的时间进程。更确切地说,犯罪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程度、阶段的总和与整体。犯罪过程可以分为若干个犯罪阶段,因此,犯罪阶段是犯罪发展过程的一些时间段落。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犯罪阶段划分为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这两个大的阶段。犯罪的预备阶段,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以前为犯罪准备的阶段。犯罪的实行阶段,是指犯罪的实施阶段。除此以外,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之后,还存在一个预备后阶段。在某些情况下,犯罪预备行为已经完成,但并未继而着手实行犯罪,距离实行犯罪还有一个时间上的间隔。这一时间上的间隔,就是犯罪的预备后阶段。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实行行为已经完成,但犯罪结果并未随之而发生,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个时间上的间隔。这一时间上的间隔,就是犯罪的实行后阶段。总之,未完成罪存在于犯罪过程中的一定的犯罪阶段。

三、犯罪未完成的原因

犯罪未完成,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这种原因对正确地区分各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犯罪未完成的原因可以分为主观与客观这两个方面。基于主观原因而未完成犯罪,是指之所以未完成犯罪,是犯罪人主观选择的结果,由此成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是犯罪中止。因此,犯罪中止具有犯罪人的自愿性。基于客观原因而未完成犯罪,是指之所以未完成犯罪,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决定的,由此成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因此,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具有犯罪人的不得已性。在认定各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时候,应当注意犯罪未完成的原因,以便正确地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四、犯罪构成

未完成罪作为一种犯罪,具有一定的犯罪构成。但是,相对于既遂犯罪的构成条件而言,未完成罪不具有的是修正的犯罪构成。这正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犯罪完成形态的构成为基础进行修正所形成的犯罪构成。对于犯罪完成形态的构成,在刑法分则中作了明文规定,只要符合刑法分则某一条文之规定,即可直接依照该条文规定,作为犯罪既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特殊形态,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它要以刑法分则相应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为补充,从而确实上述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构成,由此形成对其定罪量刑的根据。

五、只存在与故意犯罪中

未完成罪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因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以危害结果的出现为成立要件的过失犯罪排除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形态。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犯罪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方面对结果持的是放任的态度,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可能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形态。因此在犯罪领域中只有直接故意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

六、主要内容

(一)犯罪预备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我国的刑法对预备犯原则上是处罚的。

(二)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愈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三)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此可见,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2、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两种类型的犯罪中止的特征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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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