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买的房子判给对方怎么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婚前购置之房屋属于购置者自有之财产。
若在诉讼过程中,经由法庭裁决判定此类房产归属另一方,则依照常理而言,该类房产应当视为另一方本身所有的个人财产。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庭可能会深入考虑到一些具体细节,例如当事人双方是否曾共同偿还房贷,对房屋进行过装修或者维护等方面的投入,以及婚后对于此房屋的实践性利用等多种元素,从而对房产的价值做出相应的分割或者调整。 然而,若某一特定状况使原来认定为属于个人财产之房屋不再承载其原本的属性,那么针对这种情形,法庭将很有可能会改变原有的判决结果。 因此,在无其他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婚前购置的房产在离婚案件中,通常应当归属为原始所有权人所有。 因此,在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购置的房产在离婚案件中,原则上不应该进行分割,而应被视为个人财产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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