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给盖房子就离婚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夫妻中任何一方如有离婚意愿,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该条款明确指出,在人民法院处理法庭离婚案件时,理应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若调解无果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则应依法准许离婚。 关于“不给盖房子是否构成‘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假设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而其中一方因无法获取共同财产的应有权益而对婚姻关系产生不满情绪,且这种不满情绪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夫妻间的感情基础,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视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 然而,要想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往往需要提供更为充分的证据支持。 倘若经由法院裁定,确认不给盖房子确实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且经过调解仍无效果,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法院便有可能依法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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