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购房共同还贷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双方在婚前共同承担了房产的购置费用和贷款偿还义务,此种情况下并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具体而言,假设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且为之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从而将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那么这样的房屋仍然应当视为他的个人财产,与此同时,他所负担的按揭贷款也应视为他的个人债务。 等到双方步入婚姻殿堂后,另一方选择参与到贷款的清偿过程中来,这其实并没有改变之前的房屋属性,依然是属于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