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的婚前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国家产权以登记时间为准。 首先该房屋不属于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不动产的收益。 且该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个人拥有该房屋完全的产权,系婚前个人财产。 而房屋在没有出售之前,其增值部分是不可得利益。 房屋虽然增值了,但并非婚后投资收益,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