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一方不同意如何起诉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一方坚决反对离婚,而另一方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诉讼以达到目的。
在行动之前,其首要任务乃撰写完整的起诉书,勾画出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明确具体的诉讼需求及真实而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等重要细节。 接着,将起草完毕的起诉书连同相关证据,诸如证明夫妻情感疏离破败的有力证据,一并递交至所属司法管辖区内的法院予以处理。 法院接受立案后,便会排期进行公开审理程序。 在此流程中,法院本着尊重诉辩意见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调解尝试,如若调解失败且法院确认我市夫妻关系确实已经彻底破裂瓦解,则会作出判决离婚的终审裁决。 然而,若法院未能认定感情破裂的存在,亦有可能裁定不准予离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之后,倘若原告诉讼主体在此期间未出现任何新的情况或理由,仍可继续发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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