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及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初次裁决不予准许离婚事件之后,倘若在无任何新的情况及理由于内,原告可在该事件发生之次日起计算,历经六个月的法定期间后,重新发起离婚诉讼程序。
以下将介绍基本的操作规程:首先需精心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关键证据,然后向有管辖权限的民事审判法庭提交全面且详细的起诉文件; 当法院确认收到各项申请资料并办理完立案手续之后,将会通知涉案的另一方(即被告)具体的开庭日期和时间,并负责妥善安排主审法官以确保审理程序的顺利推进; 接下来便是双方当事人在正式的庭审环节中陈述自己的观点,同时展开激烈的辩论; 最后由法院依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最终的判决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原告在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其请求仍未必被法院批准,因为法院仍然必须对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到达破裂程度这样的因素进行深入思考,进行综合性的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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