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的分居证明怎么证明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关于当事人是否曾分居这一关键事实的证明材料,主要可以采用以下几种途径进行搜集和整合:首先,当事双方签署的明确表示分居意愿的书面分居协议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之一;
其次,若其中一方申请人在与另一方分离后选择自行租赁住处,则可以提供相关房屋租赁合同作为辅助证据; 第三,如果申请人生活的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能够为其开具居住证明,那么该证明也将成为有力的证据之一; 此外,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在分居期间双方之间的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中的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分居事实存在的间接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证据必须相互印证,才能构成完整且具有说服力的分居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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