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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一方拒绝签字应如何应对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在面临离婚协议一方未能签署的困境时,我们唯一可行的解决方式便是通过书面形式撰写离婚申诉书,并将此文件递交至当地的人民法院请求进行离婚审理。
在此类纠纷诉讼过程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便是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这涉及到的是应由哪一地域的法院来受理此案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出现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则另外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若双方都具有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且两地并不一致的话,则通常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对于被告已注销城镇户口的情形,则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持有管辖权。
倘若原被告双方均已注销城镇户口,那么则由被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当当事人的户籍迁离后未及时落实户口,但具备经常居住地的条件,则由该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若无固定常住地或户籍迁离不足一年的,则由其户籍所在地方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而超出一年以上的,则由其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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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6: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