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不愿离婚,办理离婚手续的步骤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其中一位伴侣坚持不肯同意结束婚姻关系,那么另一方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向被告(即抵触离婚的一方)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离婚申请。
申请的详细步骤及所需材料如下: 首先,您需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以及双方的结婚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前往被告所在地区域的初级法院进行立案登记。 如果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要求,法院可能会在七天以内完成立案工作,同时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您; 但若材料中存在缺失或问题,法院将会在同一期限内发出书面裁决,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诉。 接下来,法院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开具诉状副本,对方则应在依法收到副本后的第十五日,递交答辩状。 当法院开始审理该案时,如原告申请执行的是普通程序,那么预计法院将在六个月内处理完毕。 反之,如采用的是简捷程序,则预期在三个月内处理完这个案件。 叮嘱您注意的是,一旦法院在开庭当日做出决定,便会在十日内投送判决书至双方手中。 然而,若经定期宣判,法院会在审判结束后立即颁发判决书。 请您知晓,法院所下的离婚判决书,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正式结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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