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配具有法律效力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该协议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关于离婚协议中所规定的共同财产分配事宜,若其内容系由各方真诚协商并通过公正公平合理手法定下,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及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则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方能实现该约定的有效性。 然而在此之前,唯有经办离婚手续者,其离婚协议方能正式生效实施。 通常而言,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应包含以下六大方面: 首先,需如实载明各协议签署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名称、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地址以及婚姻登记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代码等; 其次,必须清晰明确表达协议签署双方自愿终止婚姻关系的意向; 再次,约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用的承担方法及具体支付方式; 随后,需要就共同财产的划分进行详细描述,其中包括房屋、家庭常用家具、现金资产、债权债务等涉及的财产范围; 第五,阐述夫妻共同负债的分担方案; 最后,记录各协议签署人的亲笔签名,确保整个协议书面形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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