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公权力不法侵害私权利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依据私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动要求公权力机关纠正不法行为,如果不能实现,将进一步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增加权利保护的途径,强化公民的权利保障意识。
问题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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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1、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 (1)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亦不予支持; (2)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仅限于法定的情形 ⑴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⑶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⑷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这里所谓的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包括未经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间赠予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无过错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 由于修正后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了夫妻可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订立协议,那么在有该财产协议的情况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将其自身的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无过错方无权对该部分赠与财产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该赠与行为影响到《婚姻法》第20条所规定的“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时,无过错方仍可以要求过错配偶方赔偿因其不履行扶养义务而给无过错方所带来的物质损失。 (二)对于精神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过错方因婚外恋离婚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是其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 但精神赔偿数额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来予以确定。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都是补偿性质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不高。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无过错方只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获得相应补偿而无法借此来致富或使有过错的配偶方倾家荡产,应当说这种补偿性质的赔偿目前还是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吻合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期限《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因此,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当在起诉离婚时提出或在离婚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书面告知其权利后随即提出。逾此期限,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期限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登记离婚后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未放弃的,可于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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