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损害赔偿包含哪些内容能否详细列举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宜,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离婚损害赔偿,即夫妇中有一方由于其过错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出现破裂,那么在离婚时对于那些没有过错的一方所受到的损失,该有过错的一方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则主要包括四个要素: 第一,夫妻中的一方对于离婚持有主观上以及行为上的错误行为。 第二,另一方的行为必须存在违法性质。 第三,提出索赔要求的一方,需要实际遭受了损失。 第四,错误行为与实际的损害之间需要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 此外,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导致离婚局面发生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依法主张损害赔偿: 首先,存在重婚行为; 其次,与他人处于同居关系中; 再次,实施过家庭暴力; 再者,对家庭成员施加虐待或者遗弃; 最后,还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方面,应该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两大部分。 其中,物质损害赔偿通常涵盖未获得合法配偶方同意前提下,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间向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赠与的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因无过错方的配偶存在重婚、同居行为而受到的其他物质损失等等。 至于精神赔偿金额,则需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诸多细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实力及诉讼地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合理确定。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程赔偿原则,这是指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加害人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害财产损失范围作为衡量标准,给予充分赔偿。 第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这意味着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若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赔偿金来弥补损失的实际数额或固定额度。 第三,裁判官全面综合判断赔偿原则。 此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也有所限制,即公民所享有的精神权益若遭受损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适用此项赔偿制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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