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五年后是否还享有居住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五年后是否仍然拥有居住权益这一问题,其最终答案取决于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或契约中对此项权利所做的明确界定。在此我们需要强调,当涉及到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之间必须以严谨且正式的书面形式签订明确的居住权合同,以确保相关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尊重。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离婚第五个年度之后是否还有居住权,需要视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实际上已经设立了相应的居住权限制来判断。若已成功设立并在相关期限内有公示证明,则居住权享有者有权继续居住于此。然而请注意,居住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特征,即在配偶离婚后,另一方对前任所持有的房产没有直接的居住权。但是,如果能与对方共同签署相关的居住权合同并进行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那么在特殊情况下是可能获取占有权以及使用该处房产的相关权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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