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分居多久后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离婚的事实前提既非必经的分居阶段,亦并未明文规定必须具备何种程度的分居年限方能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无须强调分居与否,如果夫妇二人对于离婚事宜无法达成共识时,均可适时地向所在地的法院递交离婚诉状。 在此过程中,若因情感不合而步入分居生活达到两年者,便具有成为申请民事诉讼离婚之法定事由之资格。 反之,分居年限越长,被法院裁定予以支持离婚诉讼请求之可能性便愈大。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基于夫妇间情感纽带破裂而步入长期分居生活,实际情势与陌生人无异,延续该婚姻关系已失去其存在价值。 尽管以上观点基于事实依据,但仍需特别留意一点:即并非所有经历过两年分居生活的伴侣最终都会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 如今法院所认可的分居状态,通常是源于因夫妇情感不合,导致他们各自独立居住并且彼此停止履行婚姻中所承担的义务。 举例来说,如有一方因职业岗位因素处于在京居住,另一方则因同业原因选择在上海生活,现如今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并声称已经分居两年,鉴于职住两地的现实情况法院将难以断言构成合法意义上的分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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