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复发能否申请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精神疾病者病情再次发作,仍可进行婚姻解除操作;
然而在此过程中,这类患者由于失去部分或全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夫妇之间如欲达成离婚协议,必须借助诉讼程序。 针对由于配偶患有精神疾病而涉及到的离婚案件,如果在婚前已将私人状况故意隐瞒(或婚后经大量治疗却未见改善),同时在婚前已知晓对方有此隐疾并却依然选择缔结婚姻关系,抑或是在夫妇共同居住期间罹患精神健康问题且治疗效果不佳等情况下,若有一方坚持离婚请求,那么在经过严格审查之后,法院有权认定夫妻间的情感纽带已经破裂,因而作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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