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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只能在登记地点办理吗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解除了婚约并非仅限在户籍登记地进行。
首先,若男女双方均能对离婚、子女抚育、财产分割等诸事项达成共识,可分别携同有效之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记录、结緍证书以及离婚协议共同前往一方当事人惯常居住地之婚姻登记机构完成离婚注册手续。
其次,若双方未能就上述事宜达成统一,则希望解除婚姻关系之另一方可向被告人所在地之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在此情况下,若被告人之常住地与居住地分离,则应由被告人之常住地之法院承担管辖权。
经过法院深入审查,确认夫妻间感情已破裂者,将依法判令离婚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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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9: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