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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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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在中国,分公司是指在总公司的监管下,以总公司名义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可以独立从事业务活动,但其法律地位和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设立需要遵守中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分公司设立必须经过总公司的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同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材料,包括总公司的设立登记证明、分公司的设立决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分公司的章程等。
分公司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利和义务,可以独立承担合同、接受民事诉讼等。然而,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有监督权力,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都归属于总公司,总公司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年度审计和报告,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年度报告和其他必要的报告,确保其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总之,分公司设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同时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也受到总公司的监管。分公司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独立地位和责任,但总公司对其承担有限责任和监督权力。

分公司设立相关词条

  • 集团公司设立

    集团公司设立,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的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成立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 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指公司发起人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到相应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 股份公司设立

    股份公司设立,成立股份公司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并经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等。

  •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是指企业注册时依据企业类型工商管理部门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

  • 一人公司的设立

    一人公司的设立,在工商局的注册和有限公司相同,但在出资和责任承担上有异于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万元,一次性足额缴纳的条件,使得公民在公司注册时需要一次性投入实有资金量远大于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所需。

  • 公司设立程序

    公司设立程序,是指公司成立时,依据所属地工商登记部门的规定和流程进行注册的行为。

  •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关系到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还关系到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对该企业的认可度。

  • 有限公司设立

    有限公司设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 证券公司的设立

    证券公司的设立,设立证券公司有符合、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有符合证券定的注册资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最后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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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