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设立
集团公司设立,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的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成立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问题 | 分公司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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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在中国,分公司是指在总公司的监管下,以总公司名义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可以独立从事业务活动,但其法律地位和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设立需要遵守中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分公司设立必须经过总公司的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同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材料,包括总公司的设立登记证明、分公司的设立决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分公司的章程等。 分公司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利和义务,可以独立承担合同、接受民事诉讼等。然而,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有监督权力,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都归属于总公司,总公司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年度审计和报告,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年度报告和其他必要的报告,确保其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总之,分公司设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同时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也受到总公司的监管。分公司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独立地位和责任,但总公司对其承担有限责任和监督权力。 分公司设立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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