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配偶患精神病,能否提起诉讼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然,对于因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而提起的离婚诉讼,倘若病情的确长期难以治愈且另一方坚决主张解除婚姻关系,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经过调解毫无效果之后,法院有权裁定准许离婚。
然而在这一前提下,需要妥善安排患病者的监护职责、生活安排以及治疗事项,确保此类群体能够得到合理关照与关注。 在涉及到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有限制行为能力状况的精神病人的离婚讼诉中,由于诉讼代理人无法传达当事人本人生动的情感意愿; 因此不能通过调解手段达成离婚协议,我们可以尝试通过调解来促进双方的良好相处,但是若调解工作无法解决问题,就必须通过正式的判决决定是否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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