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有效地搜集起诉离婚所需的证据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涉案当事人结婚的权威性证明文件(结婚证或者由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该对夫妇在婚姻期间夫妻感情的变迁以及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 若因为第三者插入而造成离婚,需提交有关此第三者介入的详细情况、目击证人的证词、音频视频等实据作为证明; 倘若存在身体残缺或精神疾病,则需提供相应的诊断报告及鉴定结果; 3.关于当前夫妻关系状态的证明文件。 如果已经分居,则需提供分居的起始日期、原因等相关信息; 4.曾经提起过离婚诉讼的,需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5.关于子女的详细情况。 包括子女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以及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子女意愿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明确表示; 6.财产清单。 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现存状态,以及其获得的时间和方式; 7.双方的经济状况。 包括各自的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方面的证明。 如单位开具的证明、工资卡记录、存款人名号及金额,债权债务的数量,债务债权人的姓名、地址等; 8.房产的相关证据材料。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单位对于租赁关系的意见; 9.若需要对方提供经济援助,需提供有关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0.若请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需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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