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案件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在正常的情况下,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离婚诉讼案件应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婚姻关系的设立地点(一般来说指的是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相符合的话,则应当由其常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和裁决。 接下来我们来看,在特殊情形下,将由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果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完全相符时,则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被告没有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被告已经失踪或者被宣布失踪;(3)被告正在接受劳教改造处分;(4)被告正处于监狱服刑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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