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能离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若男方坚持反对,法院并不会强制执行此项判决。
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依据在于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出现破裂,尽管经过调解尝试修复婚姻关系,但仍然无法恢复如初。 因此,只要法院认为夫妻间的情感未完全破裂或是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得以和解,即便当事人为第二次提起诉讼,法院依然会以维护家庭健康与和谐为重,决定不予判处离婚。 关于具体的离婚诉讼流程如下: 首先,应将诉状递交给具有管辖权限的法院立案厅;其次,立案部门对该请求进行深入审核分析,倘若符合立案要求,将会通知当事人在七天内交纳诉讼费用,待缴纳相关费用后给予立案处理;相反,若审核结果显示并不满足立案要求,则会裁定拒绝受理该请求;再者,根据排期情况确定开庭日期,需提前三天通知案件当事人开庭时间、具体地点以及承办法官等信息,同时对于公开审判的案子,会在提前三天对外公布审判详情;接下来,会正式宣读开始庭审,按照顺序核验各参与人员身份,介绍合议庭成员,明确告知当事人姓名、职位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情况,同时询问是否出现申请回避的情形;最后,进入法庭调查环节,由当事人分别就案件事实做出陈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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