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的状况下,受贿罪的实施主体被定义为特定之人,这意味着必须是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然而,依据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共犯理论,若国家工作人员的直系及亲缘关系较密切者存在如下情况,则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其也可被视为受贿罪共同被告人: 第一种情况是当上述直系和亲缘关系密切者在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之后,替代他人传达相关请托事宜,并以职务便利为要挟,使得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不为之谋求利益。 第二种情况是由这些直系和亲缘关系密切者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劝说、引导乃至威胁,促使他们进行索贿、受贿行为。 第三种情况是这些直系和亲缘关系密切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策划并实施索贿、受贿行为。 第四种情况是这些直系和亲缘关系密切者在索取、接收他人财物之后,将此事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并由后者利用职权为他人谋求利益。 最后一种情况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求利益之后,指使或暗示其直系和亲缘关系密切者向请托人索取或接收财物。 或者,这些直系和亲缘关系密切者与国家工作人员预先约定,由前者为他人谋求利益,而后者则负责索取或接收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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