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办理离婚手续所需之材料具体如下所示:
对于协议离婚,当事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而针对诉讼离婚,则需递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及证明感情破裂之证据(例如录音、录像等)等文件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应遵循自愿原则,以书面形式签署离婚协议,并亲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申请。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需明确表达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并且对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与债务偿还等问题达成协商一致的共识。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大致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方可完成办理工作。 在通过离婚冷静期后,双方皆须具备领取离婚证书的资格,且该冷静期设定为为期三十日。 在冷静期结束后,若夫妻双方未能于三十日之内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即被视为撤销原先提出的离婚申请。 对于起诉离婚的情况而言,当事人需提交合法证据与材料,经由法院审查认定后始得依法予以受理。 此外,法院仅在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之际,方能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离婚判决。 为此,当事人通常需提前备妥以下诉讼材料: 民事起诉状,即正式的离婚起诉状,以及夫妻二人的有效结婚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明及户籍本。 若系初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亦需提供历年来法院就离婚纠纷展开审理并作出判定的裁判文书或裁决书作为佐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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