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的获赔方是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的获赔方是无过错的一方。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部分。 物质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失,如家庭暴力或虐待造成的医疗费用、护理过失费用等。 我国法律对物质损失的数额仍有明确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但精神损害是无形的,损害程度难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