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品格证据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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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品格证据规则概述品格证据是英美普通法与制定法中的专有概念,并且是最容易引起争议并最为复杂的内容之一。长期以来,品格证据规则被认为是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重要特征:“在大陆法系,没有无罪推定,被告人的历史是一本公开的书籍,每一页都是控方指控的证据,然而,根据作为所有时代智慧与人性产物的普通法,受到审判的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特权,该特权象盾牌一样保护着被告人,直到他的罪行得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确认。他所拥有的与指控无关的过去的生活事件应由他独自享有,他应当根据一项明确的指控而成为被告人,同时他应当得到保证,指控之外的其他任何事件都将不能用作对他不利的证据。理解品格证据规则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把握: 1、品格证据的证明客体。证据法意义上的一般分类方法中有将证据依其与案件事实有无直接关联而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品格证据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个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而只能起到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2、品格证人的作证资格,也即品格证人的适格问题。证人,普通意义上就是知晓案件情况,并能通过自己的陈述将该情况转达给不知情者的人。证人的作证过程,其实是可以解构为三个部分的,即知晓案件情况(既可能是现场目睹,也可能是他人转述)—以自身理解能力在头脑中形成个人认知—以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可见,这样的过程中,案件事实“走样”的可能性大增,为此,什么样的人可以提出品格证据,就必须是品格证据规则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3、传闻证据、意见证据的采信。品格证据的主要形式就是他人意见,因此品格证据规则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对传闻证据、意见证据的应用与排除法则。 4、证明方法。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规则在一般情况下禁止以提出具体事例的方法来证明特足对象的品格,而通常只能以概括的方式来证明品格的好坏,这样的规定也是在部分情况下允许采纳传闻证据、意见证据来证明品格的结果。既然可以根据平时的概括印象来证明一个人的品格好坏,那么再提出具体的事例就显得多余,况且提出的具体事例本身也是需要加以证明的,因此提出哪些具体事例就更是捉摸不定、不具有代表性的了。在对具体事例的认识上,英美法系国家的品格证据规则也经历了一个由一律排除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二、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1、被告人品格证据以排除为原则被告人的品格证据是美国联邦品格证据规则中最主要的内容,《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a)规定:某人的品格或其品格特征的证据被用以证明此人在特定场合下从事与其品格或特征相符的行为时不具有证明能力,即在一般情况下,关于被告人被控犯罪外的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某人的品格以说明其行为的一贯性,可见通常情况下,被告人的品格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必然的相关性。 2、被告人品格证据排除的例外一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5条(b)规定:在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为起诉、请求或抗辩的重要要素的案件中,也可以用该人的行为的具体事例来证明(品格)。X20]这表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其证据形式不受限制,除名誉品行和社会评价外,还可以举出该人的特定行为事例来加以证明。被告人的品格可能在实体法的规定下成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其作为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如同其他待证事实一样,与被告人能否被定罪直接相关,此时,反映其品格的名誉品行、社会评价或先前特定行为事例就是定罪的证据,因其本身系陪审团必须确认的问题之一,因而具有绝对的可采性。 三 、证人品格证据规则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等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均为言词证据,容易受主观方面的认知和客观方面表达等因素的影响而带有不稳定和随意性,特别是证人的证言,由于立场的不同对相同的事实,证人往往由于印象迥异而提供大相径庭的说法。那么,证人证言的价值在诉讼中是否不被重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证人因为其相对中立,能对事实的认定提供为当事双方的被告人、被害人所无法企及的价值。 1、意见或名誉形式的证据。《联邦证据规则》第608条(a)项规定:对于证人的可信性,可以用意见或名誉形式的证据予以攻击或支持,但应受制于下列限制:该证据仅涉及诚实或非诚实的品格;有关诚实品格的证据,仅在对证人诚实的品格己经以意见或名誉证据或其他方法攻击后,才具有证据能力。此处的证人,已不是通常证据法意义上的对案件事实作出证词的证人(testifying witness),而是所谓的弹勃证人(impeaching wi七ness),即对前者的品格提出意见或品格证据的人。控辩双方均可传唤证人到庭作证,但是法庭究竟采信哪一方的证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人的品格即其可信度,为此,控辩双方均可对己方的证人的品格提出支持或弹劫的意见,从而在陪审团面前获得该证人可信与否的印象,引导庭审的走向。 2、先前特定行为事例。上述条文(b)规定,通过该类品格证据来证明证人不诚实品格进而弹劝其可信性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该类.C77A格证据仅涉及证人的诚实与否而非其他;不能用外部证据(extrinsic evidence)即证人接受质询时所作陈述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明;法官可以综合考虑证明价值、可能导致的偏见等风险因素,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准许延用;只能在交叉询问过程中提出。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是,被告或其他证人就与可信性有关的事项接受询问时,都不得视为其放弃被告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即“沉默权”)或证人的拒绝作证权。 3、有罪判决。《联邦证据规则》第609条确立了证人的重罪前科可以作为质疑其可靠程度的品格证据的一般原则。包括两方面:普通重罪,即不涉及不诚实或虚假陈述的,证人所被实际定罪的罪行需达到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和超过一年监禁刑的标准;涉及不诚实和虚假陈述的,则不论法律规定的刑罚如何,都可以用来攻击证人的可信性,法官也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加以排除,这是因为该类犯罪前科证明价值较大,可以直接反映证人的不诚实的品格。当然,证人的犯罪前科作为品格证据虽可在任何时候提出,但该条(b)到(d)项也列举了例外情形,主要有:时间限制,判决确定或服刑完毕后超过10年的犯罪;赦免、废除或恢复名誉;未成年人(事件)的裁判,以上三种犯罪前科不能用作攻击证人可信性的品格证据。 四、被害人品格证据规则随着对品格证据认识的深入,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特殊性也逐步显现,首先是被害人品格证据既可作为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在品格处于争议的情况下,被害人品证据系犯罪构成要件,也可作为间接证据使用,辅佐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或被害人言词的可信性。其次,被害人品格证据在特定犯罪中具有特殊的适用范围,即常见的侵犯他人人身的暴力犯罪案件中,因为在这些案件中被害人的品格可能成为被告人的抗辩事由,即犯罪的发生或特定的结果系由被害人本身过错引起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被害人品格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成为庭审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1、被害人品格证据的一般规定《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a)明确了关于品格证据在被以证明行为人在特定场合下从事与其品格相符的行为时不具有证据能力,但紧接着在下面的三项又规定了例外情形,其中(2)是关于被害人品格证据的:(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证据能力),除非由被告人提出有关受害人品格特征的证据、或为反驳该证据而由检察官提出的关于受害人品格特征的证据、或在杀人案件中由检察官提出的用以反驳受害人系挑衅者的关于受害人性情平和的品格证据。可见,一般情形下美国 2、强奸盾牌或强奸庇护条款该条款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被害人品格证据具有典型意义的。正如前述条文所规定的那样,在强奸或性侵害案件中,被告人、辩护律师会提出被害人性对象随意、二人先前性行为等相关品格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被指控为违背妇女性自由的行为是取得被害人同意的,为此,在交叉询问过程中,被害人受到冗长的关于其性习惯以及与被告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性关系的盘问,法官也没有约束手段来“喊停”,为了避免尴尬,被害人宁愿选择不去报案。 五、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司法实践1.品格证据在侦查阶段的应用在我国,侦查阶段名声、前科劣迹这儿类品格证据都是可以运用的,因为侦查阶段的目的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侦查人员在依据初步取得的材料提出若干假设之后就需要大量丰富的材料,在此基础上逐步缩小范围,进一步收集证据否定其余假设,肯定符合实际的假设,品格证据在其中的确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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