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一房两卖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关于二手房的“一房二卖”问题,从法律层面应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给予处理: 首先是当出卖方先于两个独立的买受人之间分别缔结了销售协议,然后向后来的购房者全面履行了契约内容,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房地产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时。 在此情况下,两个不同的购房合同均被视为合法有效。 然而由于后一个订立的合同已经完全落地实施,其中的购房者便已然实质性地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出卖方应对前一个购房者负有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支付全额的房屋款项作为赔付; 其次是当出卖方在与前一个购房者签署了销售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又与其他第三方就同一套房屋再次签订销售协议。 在此情况下,出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必须是其本人拥有或有权处置的财产。 因此,出卖方应对后一个购房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需要支付全额的房屋款项作为赔付; 最后是针对两次销售行为都未能完成房地产所有权过户登记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卖方,而两个购房者都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并给予合理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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