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解除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出现争议,在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和谅解的情况下,可选择解除该合约。此外,当相关条款或法规所规定的解除条件得到满足之时,亦可行使解除权利。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具备单方面解除权的情况下,可采用书面形式发布解除协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若能经协商达成共识,即可终止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亦可自行约定解除合同的具体缘由,当解除条件触发时,解除权持有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另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详细阐述,有以下五种情形者,当事人皆可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一)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达到合同设定的基本目的;(二)在合同的履行期限截止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达或以实际行动表明其将不会履行此项主要债务;(三)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促并给予合理期限后仍未履行;(四)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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