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三次纠纷如何解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要明确的是,如果两份合同都尚未进行婚姻登记并确认标的物房屋的移交事项,那么这两个合同就同时处在尚未实际执行的状态之中,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应该优先执行签订在先的那一份合同。其次,对于两份合同中的其中一份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而另一份却还未进行过户登记的情况(不论所涉及的房屋究竟是由哪一方取得),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一方,他们即可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再者,当购房人按照第一份合同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后,如果此时房屋所有人再次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由于此时原出卖方已经失去了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第二次的售房行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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