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五证不全怎么施工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地产开发商所应持有的五项重要证件分别为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唯有在取得前述四类证件之后方可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未齐备以上任何一证,则必定无法获取预售许可证。在此情况下,由开发商与业主双方共同签署的购房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业主有权要求其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相应的利息收益以及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数额的经济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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