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房逾期办证纠纷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行政裁定之程序:根据当事人之申请,裁定事宜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即为被拆迁人,则此职责将由同级人民政府代为行使。在裁定过程中,需明确涵盖补偿方式与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以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相关事项。裁定结果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2.法律诉讼之权利:如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获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亦有权在接获裁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强制拆迁之执行: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定,且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则可依法进行强制拆迁。具体执行工作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由法院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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