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房产纠纷找什么部门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因房屋质量方面存在瑕疵或隐患而引发了纷争,您可以及时将此情况反馈至贵地区政府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以期其能够协助协调解决问题。倘若争议源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您也可选择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寻求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的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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