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昌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签订房屋认购书之后,倘若该认购书明确规定了购房订金事宜,那么在此之后针对购房订金的处置方式则会依据以下四种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调整:首先,如果买方未能遵循认购书中所约定的时间与地点进行签约行为,这属于买方的违约行为,对于此类情况,买方所交付的订金将无法予以退还;反之,若卖方在认购书所规定的期限之内将已被认购的房屋转售给他人,从而导致未能顺利完成正式签约手续,此举便构成了卖方的违约行为,此时卖方应当向买方双倍返还其所支付的订金。其次,如果买卖双方均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署合同,那么在买方履行合约义务之后,其所支付的订金可以用来冲抵部分楼款或者直接予以收回;然而,在双方共同履行正式合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都将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的原则来处理订金问题。再次,如果买卖双方均未出现上述第一项中的违约行为,仅仅是因为在预售(销售)契约以及补充协议的内容方面难以达成共识,最终未能成功签约,那么卖方应当将买方所支付的全部订金悉数返还。最后,如果在正式签约之时,其中一方对认购书中已经确认的各项条件,例如房价、房号、面积等进行了修改,进而导致签约未能顺利完成,这种情况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如果是买方违约,其所支付的订金将无法予以退还;若是卖方违约,则应当向买方双倍返还其所支付的订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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