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桐乡购房的定金可以退还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交纳购房定金之后,一般情况下是不予退还的,除非卖房者出现违约行为,此时卖房者需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款项。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即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定金罚则】,当债务人按约履行债务时,定金应以等价金额抵充货款;而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能完全履行债务,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能完全履行债务,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则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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