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一房两卖法官如何断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1)假设在两个已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一个合同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正式备案程序,并且对应的物业标的物也尚未真正地转移至购买方手头,那么可以得出结论,两个合同都尚处于未开始实际执行的阶段。面对此种情况,应当以更早签署的那个合同才具备优先执行权限的判断标准为准。也就是说,要依据哪一方最先签订合同,来决定谁能最终获得对该物业产权的控制权。作为最早签订合同的一方,他们理所当然地应该被赋予优先购买该物业产权的资格;
(2)当我们面对两份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地产销售合同时,如果其中一份合同已经使得相应的物业标的物成功地交到了购房者手中,那么这个已经实际发生的合同履行行为,无疑体现了卖方的真实意图,同时这样的合同履行过程也是合法、公正和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完成物业交接并实际持有房产实物的一方,自然有权取得该物业的所有权,而无须再去考虑签约时的顺序问题;
(3)同样是两个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地产销售合同,仅涉及到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而另一份则尚未完成过户登记。在不考虑究竟是哪一份合同已经将物业交付给了买方的前提下,只要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那份合同中,原告已经拥有了物业的产权,那么依照物权优于债权的基本原则,其有效性自然是毋庸置疑的。
至于那些因为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而导致合同部分无法执行的被告,他们只能寻求向卖方提出赔偿请求,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7 14:3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