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所引发的各类纠纷,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方式和流程进行妥善解决:
(一)对于涉及合同履行及限期拆迁事宜的调解,当事人在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之后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搬迁,此时,拆迁方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对于被拆除房屋的租赁者涉诉的法律地位问题,基于保护各方权益的考虑,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就补偿安置条款达成一致,但由于租赁者有合理的抗辩且拒绝搬迁时,经由相关主管部门裁定并给予期限要求搬迁后,若租赁者仍未履行,则拆迁方应当作为案件的原告,同时将被拆迁人和租赁者列为共同被告; (三)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争议,被拆迁人有责任按时归还周转房,这既是其应尽的民事义务,也是其必须遵守的行政规定; (四)关于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处理,此类情况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合同内容明显不公或违反当事人意愿等因素; (五)最后,对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我们建议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等途径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处理。《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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