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治延期交房国家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内部因素导致的期房延期交付问题,应该严格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的规定,若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方延迟支付购屋款项,经过多次催促而在三个月之内仍然未有所行动的话,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进行解约,且此种情况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然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有另外的具体约定,则应按照约定原则进行处理。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确立的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照合同约定,保证将所有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如期、安全地交付给购买者。对于未能按期完成交付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在遇到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或者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好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购买者发出通知,以便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时,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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