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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上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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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通缉程序

1)上网程序

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2)撤网程序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的应该及时通知立案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由立案地的公安机关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

上网和撤网都必须是同一公安机关,准备好相关的手续到刑侦部门进行申请。

二、网上通缉条件

1、是刑事犯罪

2、犯罪事实清楚

3、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通缉。

三、网上通缉类型

1. 由公安部定期下发追逃光碟,光碟上有被追逃人员的相关资料,各地公安机关等根据光碟上的资料进行追逃;

2. 在公安内部的专网“公安网”上进行上网公布。因为如今有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等还没有加入“公安网”,所以,如今是两种网上追逃形式共存。

四、网上通缉的范围

网上追逃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五、网上通缉的意义

1)网上追逃机制有利于增强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防逃意识,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有利于充分调动民警"破案追逃"的积极性;

2)有利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警种密切配合,整体作战;有利于强化公安基础工作;有利于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建设;

3)有利于推进"科技强警"战略的实施。

六、网上通缉存在问题

公安机关在网上追逃中逐步形成的普遍做法是: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签发拘留证,将其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网,这样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何处,只要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踪迹,就能将其就地羁押。通常的程序是抓获地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地公安机关,犯罪地公安机关将签发的拘留证传真给抓获地的公安机关,抓获地公安机关将传真件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当地看守所。等犯罪地公安机关来人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关押后,再让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本人诉讼权利、通知家属等项职责。
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没有专门设置网上追逃程序,通过网上追逃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后,异地羁押措施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一章的规定。但由于网上追逃的特殊性,许多适用强制措施时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根本无法执行,造成法律与实践的脱节。
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先签发拘留证才可以上网通缉。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并不一定存在犯罪行为,因此抓获地公安机关只能依据犯罪地公安机关已经开出的拘留证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不能自行开出另一张拘留证。网络瞬间到达而文书寄送较慢的特点,使抓获地公安机关不得已只能依据拘留证的传真件羁押犯罪嫌疑人,由于系传真件,无法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成为相对的无证羁押。
犯罪嫌疑人在抓获的关押期存在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的隐患 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关押期间存在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的隐患。刑事诉讼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从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一段期限,对拘留期间的计算当然是从其被关押到看守所时开始计算。抓获地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没有正式的拘留证,部分公安机关认为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犯罪地公安机关的时间,在抓获地公安机关被关押的这段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可能不被计算进羁押期限。有人提出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关押期间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在途时间的规定,被犯罪地公安机关羁押之前都应当视为在途时间予以扣除。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犯罪嫌疑人被关押时,已开始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应当从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先扣除在途时间,再计算开始羁押时间。
再次,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不是所有的抓获地公安机关都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告知其诉讼权利并通知家属。由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限开始计算,上述权利理应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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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