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退房期限是多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出卖方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房且已予以书面催促交房达三个月以上时长,则买方有权选择退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若出卖方迟延交付房屋或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书面催告后,双方均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此时,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解除该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然而,若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并无特别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其解除权。如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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