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韶关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方以及无效合同的当事方来说,他们有权利自得知违约之日起计算,在为期一年之内申请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终止该合同,同时要求出售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归还已经交付的买房款项及其产生的相关利息,对因违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乃至追求最高至退还买房款项数额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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