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房合同是种什么物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预售契约乃一类独具特色的买卖协议,其特殊之处在于买卖的对象乃是尚未实际存在或仍处于构建过程中的标的物。在此期间,预购者尚未获得该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使得其与预售标的物所有权转让存在明显的差异,即它们的本质是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依据区分原则,预售契约自签订之日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权利义务关系随之产生并发生转移,即便未进行公示,也并不影响契约本身的有效性。因此,预售契约的法律性质应被视为债权行为,其主要内容便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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