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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外地房产纠纷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房产纠纷的类型颇为繁多,主要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确立、分割及因邻里之间权益关系引发的诸多物权争议等问题。
根据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针对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户籍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其实际连续居住地并不相符,则应由其实际连续居住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由被告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当同一案件涉及多个被告且他们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连续居住地分别位于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辖区时,各个相关法院均享有独立的审判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因此,房产纠纷的解决途径并非取决于被告身处何地,即使被告远居异乡,也可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妥善处理。故此,若被告身处异地,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传唤其出庭,如被告未能按时出席,法院亦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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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4 1: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