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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几个月有权退房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并经过三次以上催促仍然无法完成交付工作,那么消费者是享有合法权利要求退房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若卖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房屋交付延误或买方因资金问题导致购房款项迟延支付,且在收到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则解除权人有权申请解除该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作出约定,则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人可在三个月内行使其解除权。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权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其解除权。如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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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 13: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