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洛阳期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履约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行为,守约方可立即通知违约方暂停合同的执行;
其次,如果违约方在接收到中止履行的告知后未能采取任何措施以确保合同能够继续顺利实施,且没有提出适当的担保或者尚未恢复其执行合同所需的能力,然而依然请求预购房者按原计划继续执行该合同,那么守约方有权对此拒绝,并着手行使其解约权来终止本次合同的效力,以此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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