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下商铺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楼盘逾期未能按时交付,则业主有权责令开发商予以解决。
然而,如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顺利完成交付工作,那么业主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对因此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或业主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也未作出特别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通常被认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从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该项权利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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