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延期交房是否可以毁约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购房者在催告逾期交付房屋之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无法实现其合法权益,且未被提供合理的解释或理由,此时购房者有权解除相关合约,同时向开发商提出返还已经支付的房屋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请求,并且须由开发商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如果经过适度的催促,在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能够切实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合约则不应被解除,但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对逾越约定日期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和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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