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产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如何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产,则需依照购房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若是购房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违约金的金额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此时的违约金金额或是损失赔偿的数额便可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同区域、同类型房产的租金标准来进行衡量。若任何一方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提出争议要求降低的,应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这一比例加以适当调整;反之,如果因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而要求提高的,则应以实际违约所导致的损失作为依据来确定新的违约金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若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履行义务,那么购买者有权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若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亦或是双方并未就此作出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为三个月。若对方并未发出催告,那么购买者自得知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行使解除权。若逾期不行使该权利,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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