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哪个区起诉再审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纠纷的审理问题,需遵循地域管辖原则,即应向诉争房屋所在地区域内的相关法院提起诉讼。专属管辖系指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强行划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可由特定的法院来进行审理和裁判,其他任何法院均无权对此类案件行使管辖权,同时也禁止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该管辖权予以变更。相较于其他法定管辖而言,专属管辖所体现出的优先性、排他性以及强制性特征尤为显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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