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延期交房可以要求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完成房产交付,相应业主可行使退房权力。具体而言,自预定交房日起至此后的第三个月构成法定等待期限,在此期间内,业主如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函,请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在经过三个月的法定等待期限后,若开发商仍然无法履行此项职责,则业主将有权利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退房。同时,开发商应依照约定,归还业主所支付的相关房款以及因未按时交房所产生的活期利息,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违约金事项的,还需按照约定进行相应赔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业主欲解除购房合同时,须首先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函,在催告函发出后的三个月内,若开发商仍未履行交房义务,则业主可选择退房。以下是开发商延期交房时业主可行使退房权力的几种情形:1.开发商延期交房,且在收到业主催告函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2.开发商延期交付,且在收到业主催告函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亦未提供任何合理解释或一味推诿逃避责任;3.开发商延期交付,但在收到业主催告函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交付,此时业主虽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请求开发商按照延期天数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